人才交流部
人才交流部做为垦区人才中心的窗口部门,直接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流服务,交流部将通过现场、信函、电讯、网络等形式,为供需双方提供包括计划、交流、录用等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
一、人才交流服务程序
(一)服务范围、对象
垦区所属机关、事业、中介机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服务内容及方式
为用人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引进外埠人才;办理毕业生接收及进哈落户手续;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手续;办理求职证手续;办理辞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可通过人才交流会、委托中心招聘、刊播广告(启示)等方式招聘进行。
(三)提交材料
1、招聘单位首次进入本市场招聘人才,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2、外埠单位应出具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其来垦区招聘人才的证明。
(四)服务流程
1、 单位委托招聘的服务流程
委托招聘单位填写《委托、查询招聘审批表》,提交有关材料→由中心进行有关证件审核→发《招聘登记证》,信息录入人才信息网络,供应聘人员查询→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单位委托招聘与人才交流部门签订"代为招聘协议书"→发布招聘广告单位填写《招聘人才广告(启示)审批表》→组织人才交流会。
2、个人求职服务流程
求职人提交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辞退证等有效证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等材料→填写《求职登记表》→经交流部审核无误后,输入人才信息网络,供用人单位选用。
3、求职信息查询的服务流程
选择单位。通过中心人才信息库或参加人才交流会、查询单位招聘信息等方式,直接与用人单位对接→被用人单位招用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到人才交流部办理就业登记及合同鉴证手续。
二、接收毕业生服务程序
(一) 服务范围及对象
垦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非国有用人单位及普通学校大中专毕业生。
(二) 服务内容
为垦区各用人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接收及进哈佳两市落户手续
(三)服务流程
用人单位上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由中心汇总上报、向社会发布并录入毕业生需求信息库→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持协议书及有关手续到中心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由省教委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进哈(佳)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中心(佳站)办理落户手续。
三、引进外埠人才工作程序
(一) 提交材料
原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单位提交接收函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服务流程
用人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中心进行初审→合格者填写调动审批表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心向原单位发调入函→中心协助办理人事关系、户口转递等相应手续。
四、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服务程序
(一)提交材料
《转业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 服务流程
接收单位出具介绍信并填写《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军转干部持《转业证》报人才交流部→经人才交流部审核后,开具接收证明,报总局军转办→经总局军转办同意后,开具行政介绍信、户口、工资、组织关系到人事代理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协助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军转干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落实就业。
五、办理求职证服务程序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在中心进行单位代理或个人代理,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提交材料
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三) 服务流程
本人持有关材料到中心人才交流部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
由中心审核后签发总局人事局统一印制的《求职证》,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企事业人员办理辞职程序
依据有关规定,中心负责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辞职条件,无故不予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审批工作。
(一)服务范围及对象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辞职手续,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总局直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工作
(二)辞职的基本条件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职业不对口,或单位不能发挥特长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辞职。符合辞职条件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从收到辞职申请起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超过三个月仍不给办理的,辞职申请人可到中心申请办理辞职。中心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办理辞职手续;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中心申请办理辞职;
(三)服务流程
辞职人员到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部领取辞职审批表和辞职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盖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将档案和加盖印章的表格转到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部审查报中心审批→经审批后批后,领取"辞职证明书"
→按有关规定由中心接转档案及人事关系→按规定缴纳辞职手续费和代理费用。
(四)有关规定
(1)档案健全,档案内应存有工资审批表、干部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档案内存有"自动离职"、"辞退"、"除名"等材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
(2)辞职申请者在辞职待批时间,应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3)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准辞职。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4)辞职到垦区外工作的,须经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流出垦区的,不保留干部身份;
(5)辞职人员档案,须转交人才交流机构进行管理;
(6)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7)辞职人员凡经原单位出资培训的,培训费问题按垦区有关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8)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咨询电话:0451-55198652 ; 联系人:刘光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