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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服务介绍

一、用人单位招工原则

    单位在招用工人时,应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正当行使用人单位招工自主权,即: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工的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另一方面,在整个招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和执行如下原则:
    1、"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2、"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特种作业工种(如电工、焊 工、锅炉工、起重工…等)凭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上岗"的原则;
    3、招用外地外省劳动力,坚持"先报批后招收"、"先扶贫地区后非扶贫地区"的原则。
    二、实行劳务输出后,中心提供的服务
    1、中心有专人对企业使用的劳务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2、调解劳务纠纷。
    3、代理用人单位为劳务人员缴纳各种社会养老保险
    4、时时掌握劳务人员情况,及时解决突发事件。
    5、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务合同书》条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时,中心有权力通告制止其行为,已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劳务输出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
    1、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理。
    2、提供本单位其他同等员工劳动保护条件等其他相关事宜。
    3、及时向中心反馈劳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生产任务完成等情况,以便中心及时了解劳务员工的情况。
    4、用人单位有权将不适应岗位工作,违反厂纪厂规的劳务人员退还给中心,中心视情况重新安排或与其解除劳务合同。
    四、劳务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一)签订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
生劳动关系;
    劳务工:工人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
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二)承担的风险事务不同
    合同工:合同工由于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用人以后所有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即必须直接面对录用员工的劳资福利纠纷,还要同时面对诸多政府部门,如劳动、人事、社保、公积金、档案、户籍管理部门等等;
    劳务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约束,只有上岗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对不称职的员工可以随时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员上岗,这样给员工产生一种竞争上岗的压力。劳动用工、退工、工资发放等大量事务性操作协调问题统一由中心处理,节约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时间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围绕企业发展的目标专注于人员的选择、激励与考核等企业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可以看出,合法合理的运用劳务工,将大大地为企业节约了用工成本,中心专业化的操作使企业有效避免因政策法规的随时变动而给企业带来的劳动用工方面风险,中心还可以对企业实际用工过程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化的咨询和建议,使企业及时规避风险。企业不再因为自身成长和大规模扩张而不得不大量增加事务性操作人员,减少人力及相关成本。所得回报远远大于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给企业带来不菲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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