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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范围条件
1、受聘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单位的人员需在中心办理合同见证;
2、根据黑垦局人发[2004]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需签定《临时工聘用合同》并到中心进行合同鉴证。
二、提供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介绍信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出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件;外埠驻垦区机构及分公司需经总部及所在地人才中心出具委托函;
2、被聘用人员出具存放人事档案证明和就业手续或工作调动手续,辞职或被辞职人员出具辞职、辞退证明。
3、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4、人才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审核后予以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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