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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范围及对象
在垦区各级人才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1、代理单位或代理个人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代理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填表:代理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单位第一次开户用)》和《代理单位员工名册》。
4、由人才机构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代理单位和代理个人开办公积金账户。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人才机构到受委托银行为代理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交费基数及比例
代理单位2004年缴存比例为单位10%,职工7%。
代理个人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7%。
四、缴存方式
代理单位:代理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代理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由人才机构为代理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经代理单位核准后,代理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总局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代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在年初将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总局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银行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人才机构为代理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考学或工作调离本系统,户口迁出垦区或出境定居的;代理人员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代理人员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取整存零,以后年度缴存的公积金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提取。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还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贷款还清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退休后方可提取。
3、提取程序
代理单位:代理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人才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代理单位账户,由代理人员所在单位发放。
代理个人:代理个人提出申请,并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人才机构,人才机构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报送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为代理个人建立账户的人才机构,由人才机构发放。
流动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
贷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证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手续;有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同意办理住房抵押或有价单证质押,住房抵押有抵押住房保险。
一、 贷款限额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月总收入之和×50%×12×贷款年限(50%为还贷能力系数)。贷款人在城市购房,贷款不得超过20万元;在分局购房,贷款不得超过8万元;在农场购房,贷款不得超过5万元。此外,购买一手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评估价格的50%。
三、贷款程序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垦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初步审核后交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决定,在借款人办理完房屋抵押和保险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受委托行收到《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以转账方式划入房屋出售人账户;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受委托行按工程进度分次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委托的银行偿还一次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此外,借款人可以从贷款的第二年起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以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但必须在还款前的一个月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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