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人员聘用合同鉴证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人字[1992]25号
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流动人员聘用合同的管理,维护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现将《黑龙江省流动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流动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流动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系指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营企业及其他无干部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接收权单位的下列人员:
(1)辞职、辞退等失去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
(2)国家正式干部经原单位同意流动、辞去现职流动或经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流动的人员;
(3)国家计划分配、安置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
(4)国家不包分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五大"毕业生。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中方合营单位委派的人员应执行本合同鉴证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人员,在流动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该聘用合同的鉴证手续,同时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移交给该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管理注册手续及企业所有中方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手续。中方人员除中方合营单位委派的以外,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均应交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试用、合同期限;
(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六)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其它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七条 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应填写《黑龙江省流动人员合同鉴证表》或《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聘用合同鉴证表》(由省人才中心统一印制)。此表要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人才交流机构为流动人员计算工龄、记载档案工资、吸收录用干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出国政审、进哈落户等提供各项服务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及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建立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标准文本档案,设专人妥善管理。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聘用期间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在办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应收取管理费(含工本费),具体标准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商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监督聘用合同的执行,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