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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处(科):

近年来,随着垦区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流动人员不断增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各单位普遍存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本单位解除工作(劳动)关系后,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仍滞留在原单位,影响流动人员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养老保险缴纳等问题。为深化垦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服务,保证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1996]118号文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流动人员档案清理和规范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对象 要求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人事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对象是已经与本单位解除工作(劳动)关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 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的要求,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三、清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程序 1、由用人单位统一填写已经解除工作(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名册一式二份(式样附后)。 2、按照要求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整理,保证档案材料完整,解除工作(劳动)关系前的调资审批表、任职表、职称评审表及解除工作关系(合同)的文件证明等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规范。 3、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由单位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移交到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由单位负责通知流动人员本人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四、要求: 1、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做到不漏一人。 2、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清理移交工作于2002年7月8日开始, 8月15日结束,档案清理移交工作按总局人事局规定的排序进行。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清理移交后,如再发现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擅自转递、保管人事档案或个人保管他人及本人档案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5、在清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88号4楼

联 系 人:贾广耘、王磊 联系电话:55198679、55198783

附:1、解除关系人员名册

2、清理、移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日程安排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黑龙江垦区人才中心 黑龙江垦区人才市场 主办
联系电话:0451-55198652 0451-55198783 E-Mail:web@bdhr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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