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
农总人发[2001]18号各分局人事局,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科):
现将《垦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人事局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sr
垦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工聘用工作,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一套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临时工管理和聘用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用工或季节性用工。机关事业单位定编的工作岗位和不独立办公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一般只能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聘用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实需要在外地聘用的,必须经过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需从严控制,其数量控制在实有正式职工人数的4%左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在保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原则上控制在实有正式职工总数的5%?10%。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是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一部分,所有临时工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事业单位都不得无计划、超计划使用临时工。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工资,属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畴,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通过套支、坐支等非正当手段支付临时工工资。临时工工资不得突破省人事厅规定的标准。
五、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在每年十月份由用人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计划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使用临时工计划;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年初正式逐级下达给各单位。
六、机关事业单位如工作需要,确需超出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临时工计划使用临时工,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以报告形式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使用计划一般应写明:用工目的、用工单位性质、编制数、实有正式职工人数、用工数量、用工人员条件、岗位、期限、月工资标准及需增加工资总额等内容。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采取市场兑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合同鉴证的办法。即用人单位凭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使用临时工计划,自行选用或委托人才市场选用临时工,并由人才市场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才市场出具的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核定用工单位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总局驻佳木斯市的直附属事业单位临时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由垦区人才中心佳木斯工作站负责。
八、进行劳动合同鉴证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向鉴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计划审批表三份、劳动合同文本三份、用人单位的资格证明、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合同鉴证部门认为应当需要的其他材料。
九、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双方当事人正式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证明鉴证日期。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十、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用的标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黑价联[2000]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本办法从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