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
《垦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垦局发[2004]6号
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单位,北大荒科研工作站,完达山乳业集团科研工作站,完达山药业科研工作站:
现将《垦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垦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垦区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多吸引高层次人才为垦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垦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总局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领导及组织部、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务处、科技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财务处负责提供博士后经费,并负责做好财务监督等工作;科技局负责博士后科研课题立项和匹配科技经费工作;办公室负责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北大荒工作站)博士后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部、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博士后出站留任后的考核使用工作;经贸委、农业局负责协助博士后科研课题立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设在总局人事局。主要负责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和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指导招收博士后工作。
第四条 总局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专家小组",由垦区内外知名教授、学者、博士生导师以及总局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成。负责博士后科研课题的审查、论证,博士后研究工作指导,博士后进出站考核和成果评审、评定。
第五条 北大荒工作站是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为垦区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服务平台。由总局博管办代管。
第六条 垦区龙头企业和科研单位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总局博管办提出申请,经总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报。已设站单位应按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做好工作站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工作站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博士后科研课题立项、进出站博士后情况等工作要及时报总局博管办备案。
第八条 工作站可以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员队伍,有符合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科研开发项目,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申报科研基地需填写《博士后科研基地申请表》。科研基地经总局博管办批准后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课题,博士后可在科研基地从事研究工作。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特殊急需的高层次研究人员可适当放宽到四十五周岁),其研究方向与垦区需求一致的,可申请进入各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拟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向各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及培养单位的全面鉴定意见等。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还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工作站本着择优招收的原则,对拟进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博士本人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总局博管办协同工作站与相关流动站商定人选,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总局博管办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确属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发展前景广阔并在短期内能有突破的重大科研项目需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其本人行政、工资、保险及组织关系等,由所在工作站按国家、省和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人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总局博管办、联合培养流动站共同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总局人事局按评审权限报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各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定期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其行政、工资等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总局博管办批准,可提前离站。离站同时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或提前离站,须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工作站与博士后工作专家小组共同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评审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人事部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与垦区签订的各项协议同时终止。除有约定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工作站所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后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以外,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和保密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科研补助及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总局专项经费。北大荒工作站所需博士后经费由总局财务处按博士后实际招收人数列入年度预算;其它工作站博士后经费自筹,总局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重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由总局科技局立项后,按总局重点科研项目拨付科技经费。
(三)省博士后经费。省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博管办择优确定人选和资助额度。
(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资助设立的专项基金,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审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报帐制,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各工作站要制定本站的《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总局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事业单位副研究员四档执行,从报到之月起发放,终止本站工作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执行《黑龙江垦区引进优秀人才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享受所在单位人员同等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应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一套(使用权),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住房仅限博士后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不需提供住房的,每月发给不少于1000元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凭有关证明材料,由总局博管办为其办理所在地区常住户口迁出、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同办理。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在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发生纠纷依法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字2004年5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