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流动专业技术人员
求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人事局、八一农大人事处、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处(科):
为加强垦区流动人员求职工作的管理,全面掌握垦区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规范人才市场的中介行为,积极为流动人员求职应聘提供服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垦区实际,探索制定了《黑龙江垦区专业技术人员求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人事局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垦区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垦区流动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求职应聘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垦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未落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及其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三条
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协调、指导、规范垦区范围内流动人员求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开展好总局直属单位范围内流动人员求职登记的管理工作;分局人才中心负责协调、指导、规范所在分局范围内流动人员求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开展好分局直属单位范围内流动人员求职登记工作;农(牧)场人才工作站负责农(牧)场范围内流动人员求职登记管理工作;总局、分局人才中心及农(牧)场人才工作站所属的人才市场分别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求职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求职证》是流动人员参加社会职业培训及面向社会求职应聘的凭证。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男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女五十周岁以下(含五十周岁)并要求就业的流动人员,均可到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机构)申领办理《求职证》登记手续,并凭《求职证》到垦区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由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第六条
流动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和领取《求职证》时须持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有效证明、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并如实填写《黑龙江垦区流动人员求职登记表》;经人才机构审核无误后,签发《求职证》。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流动人员被用人单位正式聘用的,应凭《求职证》到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及聘用合同鉴证手续;自主创业的须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到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求职证》由经办求职签证手续的人才机构收回注销。
第八条 流动人员参军、升学、迁出垦区、被劳动教养、判刑、死亡及达到退休年龄时,人才机构应将其《求职证》收回并注销。
第九条 流动人员户口迁出垦区或要求出垦区求职应聘时,应及时到原发证的人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转出手续,《求职证》由迁入地或应聘地人才机构重新编号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自2003年起,每年12月1日-15日垦区人才中心对流动人员《求职证》进行一次年检,并加盖年检专用印章。未加盖年检印章的《求职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垦区流动人员求职证》由总局人事局监制,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求职证》由流动人员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的人才机构报失,经核定后,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