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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人事关系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02]66号

 

各分局,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近年来,垦区机关、事业单位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人员流动,使人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政策不配套、管理不到位、解决不及时,一些单位存在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原单位保留的法定人事关系没解除,新单位又建立了事实人事关系等人员管理混乱现象,甚至由于没有及时清理、确立人事关系、引发矛盾和纠纷,产生很多后遗症。为加强管理,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现对清理总局、分局机关及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 总局、分局机关及各直附属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

二、清理方法和程序

(一)各单位要根据编制数、人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等,逐一核查摸清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按离职学习、长期病休、停薪留职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并将以往的个人申请、单位批复或会议记录等整理成册备查。

(二)要采取多种办法和渠道,把上级文件精神、具体政策和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及处理意见传达给本人或家属,听取不在岗人员或家属的意见。由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限期履行手续。

(三)按辞退、自动离职处理的,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做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必须送达其家属或直系亲属转达,同时履行好通知的签收手续,将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

(四)按病退处理的,须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病退手续。

(五)按辞职处理的,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任免机关审批后,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三、有关清理政策

(一)回原单位工作。单位领导同意外借、长期离职学习、停薪留职、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本人自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区别不同情况,可安排适当工作;本人不愿意回来工作的,要限期清理其人事关系。

(二)限期调出。已在其它单位工作的,经原单位同意并征求本人意见,应限期在15天内办理转出手续。对既不办理手续又不按期回单位工作,下达催办通知(或登报),超过1个月仍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辞退。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超过3个月的可予以辞退;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超过6个月的可予以辞退。

(四)自动离职。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3个月的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擅自离职的,1个月内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的,经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后可重新安排工作;超过1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病退。病假连续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六)辞职。本人离开工作单位的可以申请辞职,待正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擅自离岗造成损失的由个人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职学习的工作人员,本单位应动员其辞职;本人不辞职的,按旷工处理,超过规定时间由所在单位提出辞退、自动离职等处理意见。

四、要求

(一)清理不在岗工作人员,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清理工作。

(二)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做好不在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清理和稳定的关系。要坚持党委(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防止因简单化和不负责任激化矛盾或留下后遗症。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总局、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和附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工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

(四)机关部门借用人员的,必须按照总局党委、总局及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予以清退;不予清退的,一切后果由原单位承担。今后机关部门不允许存在借用人员问题,因阶段性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借用的,工作结束后立即退回。

(五)清理、清退工作要在2003年1月20日前结束,并将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总局党委组织部、总局人事局。对隐瞒不报、拖延不办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有关政策规定由总局人事局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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